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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5日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汇总表
2023-08-15 08:43 来源: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华市监处罚(2023)12号 福建知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茶叶案 福建知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91350629060369299G 姚建全 经查明:1、2023年3月16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泉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标称“知福”正山小种茶(生产日期:2023-02-02,250克/袋)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4月1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田星河店所经营的标称“知福”正山小种茶(生产日期:2023-03-12,250克/袋)进行监督抽检。根据检验机构所出具的№:(2023)GHY—D33783《检验报告》和№:233201476《检验报告》,上述受检的2批次标称“知福”正山小种茶的水胺硫磷mg/kg项目实测值分别为0.11和0.071,均超过标准指标≤0.05,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因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检,但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2、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2批次标称“知福”正山小种茶是当事人以9.5元/袋的加工费委托武夷山市春元岩茶厂加工生产的,各加工生产100袋,总计200袋。加工生产上述标称“知福”正山小种茶的原料由武夷山市春元岩茶厂自行向当地茶农收购。加工生产后,当事人将上述2个批次的标称“知福”正山小种茶以18.36元/袋的售价销售给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收货后,又将上述标称“知福”正山小种茶销售到泉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田星河店等零售经营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全部售出受检批次不合格的标称“知福”正山小种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按售价计人民币3672元,扣除生产成本人民币2040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632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从轻处罚裁量幅度,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32元;2、罚款人民币6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1632元。 自动履行;期限:15天。 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附处罚决定书公示
2 华市监处罚(2023)13号 华安县十六铺综合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腰带案 华安县十六铺综合超市 92350629MACJ4UNX6L 杨鱼池 经查明:2023年6月1日,当事人以39.9元/条的进价从姓吴的上门推销员处购进扣头上带有 图案的“PVLEOV”腰带4条,并以49.9元/条的售价进行销售。该扣头上带有 图案的“PVLEOV”腰带为长沙市森润皮革有限公司生产的,其扣头上所使用的“ ”美洲虎图案与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第6208279号 注册商标相同,且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上述扣头上带有 图案的“PVLEOV”腰带1条,获利10元,违法经营额按售价计199.6元。未售出3条腰带被我局当场依法扣押。综上,当事人销售扣头上带有 图案的“PVLEOV”腰带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界定的违法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销售扣头上带有 图案的“PVLEOV”腰带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界定的违法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数量和经营额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在扣的扣头上带有 图案的“PVLEOV”腰带3条;2、罚款人民币300元。 自动履行;期限:15天。 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附处罚决定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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