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汇总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华市监处罚(2024)2号 | 福建星光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抽检批次不合格的杨梅罐头案 | 福建星光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629574706029P | 黄勇平 | 经查明: 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的研发人员叶炫坤使用了供应商兴辉食品(漳州)有限公司提供的“日落黄”和“苋菜红”两种食品添加剂小样进行杨梅汁饮料研发试制。当日,当事人根据郑州亚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订单组织加工生产“茶羿”牌杨梅罐头。生产过程中,当事人使用1号锅进行汤汁配制,添加白砂糖、甜蜜素、安赛蜜和胭脂红等材料,整个生产过程中并无添加“日落黄”、“苋菜红”这两种添加剂。配汤操作人员陈万益因为疏忽,没有对试制上述杨梅汁饮料所使用的配汤锅进行彻底清洗,就直接进行杨梅罐头配汤,造成所生产的该批次部分杨梅罐头被“日落黄”和“苋菜红”交叉污染,导致抽检被判定不合格。生产后,当事人以70元/箱的售价全部销售给郑州亚峰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9月6日,郑州亚峰商贸有限公司将上述“茶羿”牌杨梅罐头10箱销售到郑州市管区亿达饮品商行。同日,郑州市管区亿达饮品商行又将所购进的上述“茶羿”牌杨梅罐头10箱全部售给天山区新华南路明捷食品商行。经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对天山区新华南路明捷食品商行所经营的上述杨梅罐头进行监督抽检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全部售出所生产的上述受检批次不合格的“茶羿”牌杨梅罐头,其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按售价计人民币3500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5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 | 自动履行;期限:15天。 | 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 附处罚决定书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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