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华市监处罚(2024)5号 | 漳州妙宜果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 漳州妙宜果业有限公司 | 91350629MA8UWL8A31 | 宋巧玲 | 经查明:2023年9月份,当事人以3.2元/kg收购价委托菲律宾的代理人在当地收购鲜香蕉,共收购20吨,总货款64000元。收购后,当事人委托上海皓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统一报关。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所收购的上述菲律宾香蕉从上海外高桥口岸入境。2023年10月6日,当事人提货上述菲律宾香蕉并运往江苏宜兴进行批发销售。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以每件70元的售价销售上述菲律宾香蕉10件给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小黄水果批发部(经营者:黄铸法),每件13.5kg,共计135kg,总销售额为700元。当日,长兴小黄水果批发部以75元/件的售价将上述菲律宾香蕉1件(13.5kg)销售给长兴胡红水果经营部。2023年12月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监督抽检时,依法对长兴胡红水果经营部所经营上述菲律宾香蕉进行抽检,经检验,检验结果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在噻虫嗪(mg/kg)检验项目上,标准指标是≤0.002,实测值为0.051。2024年1月19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香蕉案件线索移送给我局处理。因涉抽检批次不合格的菲律宾香蕉是当事人向菲律宾当地蕉农收购的,无证据表明所有收购的菲律宾香蕉均不合格。因此,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数额应当按当事人销售给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小黄水果批发部的135kg这部分来计算。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抽检批次不合格的菲律宾香蕉的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按售价计700元,违法所得为700元。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和《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包容审慎监管四个清单的通知》(漳市监规〔2021〕150号)中“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1”的减轻处罚幅度,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 自动履行;期限:15天。 | 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 附处罚决定书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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