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及相应政策文件
2024-07-01 09:23 来源:华安县民政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补齐养老事业发展短板,为年人基本生活提供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需求,促进我养老事业的发展,特汇编养老服务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公共财政补贴政策

1.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400元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8号)

2.从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7 号)
3.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所需资金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由当地财政承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8号

二、用地用房政策

1.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7〕10号)

2.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7 号)

三、人才培养政策

1.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7号)

2.《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民20234号)

四、其他政策

1. 《漳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新建住宅区养老用房和社区用房配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民〔2019〕41号)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民规20221号)

以上优惠政策,如有新文件规定则按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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