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范全县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并负责本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分管领导、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制度;是否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信息查阅场所公布;网站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及网站的信息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是否部署、指导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立信息公开专栏,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是否定期向县档案馆公开信息查阅中心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文件;是否及时查收、受理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申请箱中的申请件;是否定期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效能、督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科室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开展考评工作。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下发实施。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