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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华政办〔2024〕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县重大项目高效有序落地实施,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华安县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扎实谋划、储备、推进一批投资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前期经费概况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前期经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费用,重点支持向上争取资金补助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融资的重大项目。

第二条  项目前期经费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

(二)中央、省、市补助专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三)其他可用作项目前期经费的资金。

第三条  安排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安排原则:项目前期经费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筹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至初步设计暨概算完成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主要使用在乡(镇)、开发

区、县直有关部门、县属国企等开展重大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即可申请项目前期经费,首期拨付项目前期经费概算总额的50%,剩余部分按照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实际支出(以发票为准)的费用进行核销,多还少补。

(二)用范围: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并符合向上争取资金补助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政府开发性贷款项目、上级领导挂钩项目、特别国债入库项目、县级以上为民办实事项目或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经审核纳入县前期办项目库,用于编制、办理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编制文本、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及初步设计暨概算等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含勘探、施工图设计、监理招投标和施工招投标等费用)。

(三)注意事项:至2024年1月1日之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入初步设计阶段的项目,以及往年已安排过相应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项目前期经费;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安排项目前期经费。

第四条  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程序

1.需申请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的项目,经县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由前期办汇总研究,明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后,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前期办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的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名称。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总投资估算等)。

(3)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目标及进度安排。

(4)项目前期经费概算总额、构成、设计依据以及年度用款计划等。

(5)需提供相关财务手续、支出凭证。

(二)审批及拨付程序

县前期办负责对收到的项目前期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前期经费安排意见,征求县分管领导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资金拨付。

第五条  资金使用及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并于每月7日前向县前期办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以项目落地为导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咨询、测绘、设计、环评、水保或地勘等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签订规范化合同,签订的合同作为拨款的依据。对于符合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范围和内容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三)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向上争取资金,通过上级财政补助、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开发性贷款等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根据向上争取

资金情况,由县前期办会同县财政局进行评比,对项目争取资金突出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四)项目前期经费拨付后三个月仍未开展后续前期工作的,由前期办、财政局共同配合将资金收回财政,待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另行安排。

(五)对批准后因政策变化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及时向县前期办提出申请,由前期办会同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县领导批准核销。项目前期经费如有结余资金的,由前期办、财政局共同配合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超出预算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县审计局、财政局、前期办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1.县审计局依法依规对项目前期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县财政局按照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县前期办根据项目前期经费年度计划,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项目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前期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前期经费。在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前期办报送

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分析评价报告。

(三)对不报送或不按期报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县前期办将不予拨付后续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经费的,经县前期办、财政局核实后,停止拨付或收回项目前期经费;对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前期办负责解释。试行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最新规定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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