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华政规〔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反馈《华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有关意见的函,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华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结果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按乡(镇)分为两个档次、青苗补偿不分乡(镇),统一标准(详见附件)。

 二、坟墓一次迁移费不分乡(镇): 金斗 1000元/门,土墓 3000元/门,水泥墓 4000 元/门,祖墓10000元/门(一个自然村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属地乡(镇)委托的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未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各乡(镇)各部门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本标准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集体土地及房屋、构造物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使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可参照执行。

 七、经华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迁补偿安置方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批准的方案执行,批准的方案未明确的按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华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一览表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华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一览表

档次范围青苗补偿标准(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果园茶园竹林、林木绿化苗苗圃一般农作物(稻、菜、薯、药等)其他青苗框架架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附属设施其他地上附着物
仙都镇、华丰镇、丰山镇、沙建镇、新圩镇50003年及以下(4000)4年及以上60003000小株(3000)中株(4000)大株(6300)可出圃的减半补偿30003000-70001850155012009505001000-10000
高安镇、高车乡、湖林乡、马坑乡14801350980800400
备注地上附着物根据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补偿,如无登记手续的附着物由属地乡(镇)政府根据评估协商确定。其他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金额参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或第三方评估后协商确定,但不能低于表格确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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