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华政规〔20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以下1份文件予以废止:《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华政规〔2023〕2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以下1份文件予以废止:《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华政规〔2023〕2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