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华政规〔20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审批程序,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落实决策责任,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县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华安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审批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审批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审批程序,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落实决策责任,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县属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华安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即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制度所涉及的金额均为人民币。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上市、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变更注册资本、资产调整与核销、资产采购、产(股)权转让和处置、利益调配、组织架构设置与调整、编制调整、用编审批等事项。

3.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4.企业重要改革、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弥补亏损、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等方案。

5.企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年度计划制定,运营管理模式调整等事项。

6.企业公开招聘,市场化选聘,人才引进等事项。

7.企业工作人员评优评先,中、高级职称聘用等事项。

8.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企业中层(县属国企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企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3.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对外投资等事项。各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度投资计划书。投资事项包含但不限于:

(1)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2)投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国有企业(含权属子企业)的投资项目(含收购、兼并、重组等);

(3)对外股权投资、生产性资产购建投资项目、非生产性资产购建投资项目以及到漳州市行政县域范围外的各种投资等国有资产投资活动;

(4)投向私营企业(含公私合营但由私营企业控股的企业、全资私营企业等)的投资项目(含收购、兼并、重组等);

(5)凡涉及境外投资的项目(含收购、兼并、重组等)。

2.企业融资、发行债券、担保等事项。企业应当结合实际,于每年年初制定当年度融资计划书。融资、担保等事项包含但不限于:

(1)年度融资计划的融资事项;

(2)企业之间(特指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及对外(指对县属国有企业以外)担保事项。

3.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4.企业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5.企业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6.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每年度列入上级、本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级确定的其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2)企业招商引资用地、用房征收评估等项目。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1.企业年度预算(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于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预算(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2.企业超预算(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企业出借、调度资金等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企业对外(指对县属国有企业以外)出借资金事项;

(2)企业之间(特指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借款或资金调度事项。

4.企业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5.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审批程序

针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实施分级管理,各层级审批内容及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一)由企业自主决策,报县财政局备案或审批的事项:

1.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年度计划,运营管理模式调整等事项。

2.企业200万元以下的资产调整与核销事项。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4.企业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5.企业采购大宗物资额度(除商贸业务外)200万元以下和购买服务额度200万元以下的事项。

6.企业以下融资、担保等事项:

(1)新增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下的融资事项。

(2)企业之间(特指县属国有企业之间)2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事项。

7.500万元以下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8.企业之间(特指县属国有企业之间)500万元以下的借款或资金调度事项。

9.企业对外捐赠、赞助单笔金额5万元以下或年累计20万以下的事项。

10.企业(含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及财务负责人等事项。由企业提出方案,经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11.企业工作人员中级职称以上聘用事项。由企业提出方案,经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12.股级以下企业总经理助理、中层正职及中层副职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交流、聘用、解除聘用、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由企业提出方案,经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13.按照有关规定,其他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县财政局备案或审批。

(二)由企业先行研究,经县财政局党组研究后,提交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定的事项:

1.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弥补亏损等方案。

2.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等事项。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书的投资事项和年度融资计划书的融资事项。

4.企业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调整与核销事项,以及企业5000万元以下的变更注册资本。

5.企业年度投资计划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6.企业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7.企业采购大宗物资额度(除商贸业务外)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购买服务额度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项。

8.企业以下融资、担保等事项:

(1)新增单笔金额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融资事项;

(2)企业之间(特指县属国有企业之间)2000万元及以上的担保事项。

9.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10.企业之间(特指县属国有企业之间)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借款或资金调度事项。

11.企业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下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涉及同名账户、县属一级国有企业与下属企业、下属企业之间和已上报审批通过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商贸业务、银行还本付息等除外)。

12.企业对外捐赠、赞助单笔金额5万元及以上或年累计2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13.股级企业正职及副职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交流、聘用、解除聘用、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由企业提出方案,经县财政局党组研究后,提交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定。

14.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其他应当逐级提交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定的事项。

(三)由企业先行研究,经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把关,按相关规定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

1.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上市、破产、改制、兼并重组、产(股)权转让和处置、利益调配。

2.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资产调整与核销,以及50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4.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5.企业采购大宗物资额度(除商贸业务外)1000万元及以上和购买服务额度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6.企业以下融资、发行债券等事项:

(1)新增单笔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事项;

(2)发行债券事项。

7.3000万元及以上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8.企业之间(特指县属国有企业之间)5000万元及以上的借款或资金调度事项。

9.企业单笔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涉及同名账户、县属一级国有企业与下属企业、下属企业之间和已上报审批通过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商贸业务、银行还本付息等除外)。

10.企业定编与调整、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方案、组织架构设置与调整等事项,由企业提出方案,经组织、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把关,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11.企业对外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选人用人等用编事项、统筹调整各企业编制数量(含县属国有企业之间调动)等事项,由企业提出方案,经组织、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把关,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12.科级企业正职及副职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交流、聘用、解除聘用、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属于县管干部,由县委、县政府,组织研究决定。

13.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其他应当逐级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由企业负责实施的项目,由企业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执行。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应当实行权限管理的事项:

1.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由县委、县政府或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后,企业具体实施。

2.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根据管理权限由企业自主决策或逐级上报研究决定。

3.企业后备干部推荐、选拔等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自主决策或逐级上报研究决定。

4.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其他应当实行权限管理的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报告方式

每月5日前,各县属国有企业将本级上月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以填报《华安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备案报告表》(附件),及时向县财政局备案报告,同时向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报备;特殊决策事项,随时报告;没有重大决策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备案报告表》须由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随报相应的会议纪要。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要求

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各企业党委(支部)书记、董事长或主持全面工作的企业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决策基本程序规范操作,坚持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文件会签等形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支部)、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支部)、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履行决策程序。企业作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相关内容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五、监督与责任

(一)县财政局为华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本制度所称县财政局均代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要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对涉及本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的审批程序及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苗头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并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

(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各企业应当全面加强对商贸业务的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开展该项业务的主体责任。

(五)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做好存档备查。

(六)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分清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制度涉及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此前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审批表

      2.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备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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