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闽台农业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华安县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消除危旧房安全隐患,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协同、高效便民”原则,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我县房地产业高质量平稳健康发展,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部门
华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适用范围
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的征收项目及县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为D级的,可申请“房票”安置,其他征收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也可采用该方式。
三、适用对象
符合上述规定的住房产权人可根据家庭住房改善和置换需求,自愿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房票”安置,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为国有土地上且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住房;单独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也可申请参加本次活动。
2.华安县辖区内重大征收项目中具有合法产权房屋(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房屋)。
3.住房为共有产权的,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一致同意后共同提出申请;已办理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登记的住房,需先行解除相关限制后方可申请。
四、产权认定
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记载的权利人(重大征收项目中无权属证书的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地上房屋实际居住人),为本次“房票”安置的申请人。
五、房票补偿规则
(一)房票面值
房票面值由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化补偿金额、房票政策性奖励组成。
货币化补偿金额:由征收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化补偿金额进行专业评估测算,包含装修补偿、过渡安置费、一次性搬迁奖励、提前签约奖励、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等总征迁补偿金额。
房票购房奖励的具体规则:自房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票人使用房票购买县辖区内商品房的,可按以下分段方式享受奖励:
1.前6个月奖励:持票人在房票核发之日起6个月(含)内购房的,可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10%~20%给予奖励(其中财政承担10%,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承担10%)。
2.第7至12个月奖励:持票人在房票核发之日起第7个月至12个月(含)内购房的,可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10%给予奖励(其中财政承担5%,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承担5%)。
(二)房票核发
1.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房票”的核发、换发及补发等事项。“房票”应载明申请人姓名、总金额,同步在“房票”附记上备注已使用、剩余情况等具体信息。
2.“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依法定程序确认“房票”的合法使用人。
3.“房票”持有人遗失或毁损“房票”的,应登报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4.“房票”第一次核发时,可根据申请人意愿,登记在三代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孙子女)名下。
(三)房票使用及流通
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
1.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房票余额可以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兑付现金;
2.房票使用后的余额,可继续用于购买房票房源。房票使用超过面值(应扣除转让房票面值、购买二手房使用面值)95%(含)后,剩余部分可兑换成等额现金。
3.房票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员),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
(四)房票房源
房票可用于购买华安县辖区范围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和车位)。
(五)房票购房
房票持有人购房时,可凭“房票”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上的总金额与房票购房奖励金之和,作为等额的购房款,并视同已缴交首付款,不足购房总价的,差额由“房票”持有人以现金或贷款方式补足。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及其它购房材料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首付款,并配合购房者做好银行按揭贷款等事宜。
(六)房票结算
1.持票人资金结算
持票人购房后,可申请房票余额结算,符合条件的,自审核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结算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及其它购房材料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房票”结算,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房票”结算资金支付至相关账户:选购房源为预售商品房的,支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选购房源为现售商品房并解除资金监管的,支付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
(七)退房结算
“房票”使用人因故需退房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票”使用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房票”结算资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资金到账后出具资金退还凭证,并根据资金退还凭证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违约金等不得使用“房票”结算资金进行抵扣。退房后,“房票”可继续使用或按上述“房票”结算办法结算。
(八)补充事项
1.使用“房票”购房,可享受同期区域内房地产各项优惠政策。
2.该房票使用原则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房票”安置实施方案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
六、其他事项
(一)起止时间
“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本方案有效期届满后,凡尚在使用期限内的房票,仍可继续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流程
1.申请提交:产权人(被征收人)在房票安置方案有效期内,携完整申请材料前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住房中心(2)室提交申请。若为委托办理,受托人需同时提交委托材料;若为共有产权房屋,需经所有共有人书面确认并共同到场或提供授权文件。
2.材料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核对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并发放房票;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三)申请材料
1.产权人(被征收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对后返还原件,若房屋已注销登记需提供注销证明);
3.征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需为已生效协议,明确征收补偿金额、奖励标准等内容);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对户籍信息与产权人一致性,涉及直系亲属共有或受让的需额外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产权人本人名下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明确开户银行、卡号,用于房票余额兑付或相关补偿款结算);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关于机构名称
若因机构改革原因发生单位名称变化,名称以新单位名称为准。
(五)本方案解释权归华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