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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4-28 09:52 来源:华安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消除危旧房安全隐患,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协同、高效便民”原则,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我县房地产业高质量平稳健康发展,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建规〔202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华安县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文件包括六大部分内容:实施部门、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产权认定、房票补偿规则、其他事项,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的征收项目及县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为D级的,可申请“房票”安置,其他征收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也可采用该方式。

(二)适用对象

符合上述规定的住房产权人可根据家庭住房改善和置换需求,自愿向县住建局申请“房票”安置,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为国有土地上且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住房;单独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也可申请参加本次活动。

2.华安县辖区内重大征收项目中具有合法产权房屋(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房屋)。

3.住房为共有产权的,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一致同意后共同提出申请;已办理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登记的住房,需先行解除相关限制后方可申请。

(三)产权认定: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记载的权利人(重大征收项目中无权属证书的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地上房屋实际居住人),为本次“房票”安置的申请人。

(四)房票面值:房票面值由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化补偿金额、房票政策性奖励组成。

(五)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房票房源:房票可用于购买华安县辖区范围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和车位)

(七)房票购房:房票持有人购房时,可凭“房票”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上的总金额与房票购房奖励金之和,作为等额的购房款,并视同已缴交首付款,不足购房总价的,差额由“房票”持有人以现金或贷款方式补足。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及其它购房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首付款,并配合购房者做好银行按揭贷款等事宜。

(八)房票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员),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

三、注意事项

无。

四、有效期限

“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宏伟

联系电话:0596-7362208

解读单位:华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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