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6日,华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及授权县财政局印发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华政规〔2026〕5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原《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华政〔2017〕117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修增的通知》(华政〔2021〕3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华政办〔2017〕17号)上位政策依据已废止,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流程、第三方中介选取模式发生调整,原有文件内容不再适配当前工作要求,我县同步更新配套管理制度,上述文件予以废止。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效。结合我县实际,对废止文件对应工作重新完善制度安排,相关安排如下:
针对废止的两份财政投资评审文件,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制定《华安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发文实施,统一规范县域财政投资评审全流程工作;
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不再沿用2017年旧办法,严格按照现行有效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三、政策废止时间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华政〔2017〕117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修增的通知》(华政〔2021〕3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华政办〔2017〕17号)自2026年6月16日起停止执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华安县财政局
联系人:林华斌
联系电话:0596-736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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