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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2026-07-09 15:43 来源: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7月2日印发《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华政规〔2026〕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法典,不再保留。将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多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司〔2026〕56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闽司函〔2026〕79号)、《漳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漳司函〔2026〕1号)文件要求和上级统一部署,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

《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已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原《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华政〔2020〕15号)已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无法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不再具备执行条件。

二、主要内容

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华政〔2020〕15号)予以废止。被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施行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郭舒昀

联系电话:0596-736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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