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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华安县声环境功能区划等4份文件的通知》
2026-09-07 09:21 来源: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8月27日印发《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华安县声环境功能区划等4份文件的通知》(华政规〔202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法典,不再保留;将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多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该部分法律继续有效。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司〔2026〕56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闽司函〔2026〕79号)、《漳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漳司函〔2026〕1号)文件要求和上级统一部署,我县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华政〔2022〕66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华政规〔2023〕19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华政规〔2023〕11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华政〔2020〕10号)4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原载明的上位法律依据即将失效,为做好与法典施行衔接,需要及时对4份文件的法律依据予以修订,制度管理内容予以保留。

二、主要内容

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本通知对上述4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适应性修订安排:4份文件规定的各项监管管控实体内容继续执行;自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起,上位法律依据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之前,继续适用4份文件原载明的法律依据。

三、施行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郭舒昀

联系电话:0596-736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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