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情况,经审查确认,现将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列为华安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并予以公布。
本通告公布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发生变化,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咨询或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等信息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县司法局。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