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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列为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华政〔2025〕45号

为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情况,经审查确认,现将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列为华安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并予以公布。

本通告公布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发生变化,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咨询或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等信息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县司法局。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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