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华安县人民政府 > 应急管理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华政〔2025〕52号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几天我县受冷高压控制,天气晴到多云,湿度较小,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总体较高(三级),森林防灭火形势非常严峻。为统筹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全县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27日至2025年12月2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内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2.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3.禁止上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4.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进山入林。县乡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保持高度戒备,集中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