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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2028年度华安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华政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2025-2028年度华安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2028年度华安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及调动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及社会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科学训练、敢于拼搏,为华安竞技体育勇创佳绩,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2027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综规〔2024〕4号)精神,结合我县竞技体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代表华安县、漳州市参加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比赛、省运会和市运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注册在华安县,按福建省运动会规程总则计牌计分给华安县的运动员。代表漳州市或华安县参加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和省运会、省锦标赛、省冠军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教练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运动员参加赛会前,直接负责运动员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对运动队建设、运动员教学和管理起主要作用的为主教练员;在教练员合作团队中起助手作用的为助理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是指将运动员输送市级以上运动队前,直接负责其初级训练、指导一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发现并对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体育教师)为启蒙教练(体育教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项目,是指五人篮球、十一人足球、室内排球等三大球项目。其中,由教练员据实确认的首发上场队员为主力队员,其他参赛队员为非主力队员。

团体项目,是指三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体育项目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运动员在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获奖,奖励标准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2027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综规〔2024〕4号)文件奖励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  运动员在市运会获1-8名奖励标准分别为:0.4万元、0.24万元、0.16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0.02万元。

第八条  市运会教练员奖励标准。

(1)单个项目教练员按运动员对应标准奖励。

(2)集体项目主教练按对应标准3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3)团体项目主教练按对应标准2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40%奖励。

(4)输送教练员按对应标准40%奖励,其中,运动员在接受输送教练员训练之前有接受其他启蒙教练员训练的,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按7:3分配所得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第九条  组织代表团、代表队参加省运会、市运会作出贡献的行政、医务和后勤等有关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获奖总金额的1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代表团制定实施。

第十条  残疾人运动会(简称残运会)的奖励参照本办法实施,实行“同级别比赛同标准奖励”。

第三章 奖励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学青会、省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市运会青少部的运动员由县文体旅局组织申报、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并申报奖金;市运会中小学生部的运动员由教育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并申报奖金;残运会、特奥会的奖励由残联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并申报奖金。

第十二条  违反赛风赛纪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奖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支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25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发生的奖励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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