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闽台农业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由于原《华安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华政〔2017〕117号)制定时所依据的《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漳政综〔2009〕6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漳政综〔2009〕72号)等关键上级文件已废止,且委托第三方评审方式已发生改变;同时,原《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华政办〔2017〕17号)制定时所依据的《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闽政〔2017〕30号)上级文件已废止,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文件管理,精简行政发文层级,提升制度执行效率,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3件文件:
1.《华安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华政〔2017〕117号);
2.《关于〈华安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修增的通知》(华政〔2021〕3号);
3.《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华政办〔2017〕17号)。
以上第1、2项财政投资评审类文件废止后,授权县财政局结合现行政策和工作实际,重新制定《华安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并以县财政局名义印发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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