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林集民、杨秋萍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华安县华丰镇文化路11号凯第商住楼北栋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华政房字第7598号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集民、杨秋萍
2026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