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闽台农业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根据《漳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生态法典涉及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漳司函〔2026〕1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现将《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华政〔2022〕66号)等4份文件有关内容修订事项通知如下:
一、《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华政〔2022〕66号)
将《华安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华政规〔2023〕19号)
将通告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华政规〔2023〕11号)
将通告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华政〔2020〕10号)
将《华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段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将方案“二、划定依据”中原列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统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上述4份文件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2026年8月15日之前,上述4份文件原法律依据规定继续适用;2026年8月15日起至本通知印发前,相关执法管理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