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闽台农业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华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3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4.0070万元/亩、Ⅱ级区片3.9000万元/亩、Ⅲ级区片3.8250万元/亩,具体见附件1。
三、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类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2。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华政规〔2023〕12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有效期三年,由华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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