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不动产告[2026]263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现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审核情况予以公告。若各不动产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公告事项有异议的, 请于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据和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告的权益有效,并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序号 | 权利人名称或姓名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M2) | 用途 | 权利类型 | 备注 | |
| 土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 1 | 李强、李亚贞 | 华安县华丰镇赤溪村163号 | 137.27 | 363.68 | 农村宅基地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该公告于2026年8月12日华不动产告[2026]212号已有公告,因面积错误,现重新公告。 |
异议申请联系方式:0596-7012585
华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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