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办规〔20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2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3号)精神以及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巩固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22年4月份起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现就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48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2号),我县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5%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继续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815元/月(9780元/年)。落实低保金差额补助或分档补助,适度提高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月平均补助水平由原来440元/人提高至不低于453元/人,符合条件的精神或智力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单人保、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低保对象可分类施保并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80%发放低保金;农村低保月平均补助水平由原来361元/人提高至不低于 381元/人。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漳政办规〔2022〕3号文件规定精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我县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月执行标准:全自理由原来的1014元/人提高至1241元/人;半护理由原来的1250元/人提高至1513元/人;全护理由原来的1485元/人提高至1784元/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月执行标准:全自理由原来的1216元/人提高至1489元/人;半护理由原来的2250元/人提高至2421元/人;全护理由原来的3267元/人提高至3568元/人。
各乡(镇)要加强属地责任,进一步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原则,有效落实“提标扩面”工作;县财政局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民政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做好核查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到实处。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