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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华政规〔202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华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有关事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华政〔2018〕107号)文件,我县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配套资金主要渠道有三项,一是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其中:本级政府投资的公建项目按照征收耕地面积3万元/亩收取,其他项目按照征收耕地面积14.4万元/亩收取;二是县财政按上一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1%的标准列入预算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将此项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三是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后,征地时安置补助费高出2017年1月1日前原征地补偿办法规定的安置补助费部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项目报批时,用地单位在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时一并缴纳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以上相关标准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15日。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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