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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养犬相关事项的通告

华政〔2025〕39号

《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精神,现将我县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养犬管理范围

在城市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共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华安县城区城市管理区域(详见附件):东至平湖路(联达木业),西至平湖西路,北至平湖路气象局、竹种园,南至平湖南路。

二、犬只收容场所

单位和个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发现流浪犬、走失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华安县城区临时犬只收容场所地址:华安县华丰镇新村路四目坑59-1号。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广大市民朋友配合做好犬只管理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华安县城区城市管理区域图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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