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精神,现将我县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养犬管理范围
在城市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共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华安县城区城市管理区域(详见附件):东至平湖路(联达木业),西至平湖西路,北至平湖路气象局、竹种园,南至平湖南路。
二、犬只收容场所
单位和个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发现流浪犬、走失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华安县城区临时犬只收容场所地址:华安县华丰镇新村路四目坑59-1号。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广大市民朋友配合做好犬只管理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华安县城区城市管理区域图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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