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7〕350 号),省人社厅《关于抓紧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的通知》(闽人社办〔2017〕3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工作提升到治国理政的新高度,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在全国范围全面打响了脱贫攻坚战。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人社领域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家和省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养老保险费代缴、补贴。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 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贫困人员已脱贫的,可享受该项代缴政策至 2020 年)。对于用人单位和企业招收建档立卡和持有“就业创业证”的贫困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聘用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支持各地在乡镇、村培育设立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务工,按规定对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给予补贴。
(二)医疗费用资助、补助。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低保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落实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按照省、市、县、乡级分别不超过7%、11%、14%、15%的比例叠加报销,叠加后报销比例上限为50%、70%、90%、95%。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中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等13种重特大疾病的,采取在定点医院按病种定额付费,经过叠加报销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90%予以补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资金承担。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三)工伤保险机制。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立参保长效机制。将按项目参保方式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拓展。将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及贫困人员相对集中的行业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落实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 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 号),将符合条件的工伤尘肺病患者的治疗费用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落实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落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四)失业保险保障。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五)生育保险保障。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切实把扶贫政策讲清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调动贫困人员参保续保积极性,对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要及时总结推广其经验做法;要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
县人社、财政、医疗保障、扶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县人社、医疗保障、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信息比对,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县人社、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贫困人员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并建立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调度制度,确保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县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扶贫相关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
各乡(镇)要根据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保信息,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实施精准扩面。积极主动开展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对未参保的贫困人员要尽快组织参保,做到应保尽保、应发尽发、贫困人员一个不落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20 年底前,允许已年满 60 周岁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补缴保费、领取待遇。贫困人员脱贫后,在脱贫攻坚期内(至 2020 年),原有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保持不变,确保稳定脱贫。
(三)增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要科学整合贫困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工等方式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组织实施“互联网+人社”2020 行动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向基层延伸,利用信息手段提供互联网终端经办服务。鼓励在有条件的村(社区)推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信息化经办,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服务平台。加大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培训支持力度,开展“送培训到基层”活动,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
(四)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协议管理,积极探索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充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员就医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