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华政〔2018〕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华安县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7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8〕81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公平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基本原则,把城乡一体化作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合理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统筹教育资源配置,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的问题,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和质量水平,实现城乡常住人口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新华安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县域内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城乡教师轮岗交流深入推进,教师队伍结构素质进一步优化;学校内涵建设得到加强,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教育质量明显提升,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特殊群体义务教育水平显著提升,实现县域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基本达到国家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城乡教育资源

  1.完善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常住人口、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省定办学标准,按每1万~1.5万人口设置1所完小、每3万~5万人口设置1所初中的原则,修订完善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做好衔接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重点做好城市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城乡结合部、成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城镇化重点地区的配套学校布局规划。适时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具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将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列入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发改局、国土局、城建局。

  2.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用地。要根据中小学布局规划,采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等方式,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用地。对学校周边长期闲置和待开发土地,要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预留用地。严禁未按法定程序,擅自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或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严格用地审批程序,不得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和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县教育局同意。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国土局、教育局、环保局、城建局。

  3.加快消除大班额现象。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统筹,实施城镇中小学扩容工程和义务教育提升工程,合理扩大办学容量。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杜绝择校现象,着力消除大班额。县教育局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避免新的大班额产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

  4.努力办好乡村学校。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兼顾适度规模办学,在人口较为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地处偏远、生源较少的地方,一般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在乡镇设置寄宿制中心学校,满足本地学生寄宿学习需求。布局规划中涉及到小规模学校撤并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定,但要按照“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原则从严掌握。学校撤并原则上只针对生源极少的小规模学校,但要严格履行撤并方案制订、论证、公示等程序,切实做好学生和家长思想工作。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要采取提供校车、增设公交线路、安排午膳、完善寄宿设施等措施妥善解决。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校外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避免“边建设、边闲置”现象。对已经撤并的小规模学校,由于当地生源增加等原因确有必要恢复办学的,要按程序恢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

  (二)提升城乡学校建设和管理水平

  5.提高学校标准化水平。按照省定标准设计建设新建学校,确保建成一所、达标一所。对现有学校,要组织全面核查,补齐短板,达到新的建设标准。继续重视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与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后勤保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力争2019年秋季开学前,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达到省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到2020年,县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综合差异系数基本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认定要求。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落实义务教育管理标准,每年建设一批“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城建局、发改局。

  6.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协同机制。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学校的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交钥匙”工程,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县教育局接收管理,确保配套学校与住宅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各乡(镇)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未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出售、转让、租赁给单位或个人,或自行开办。新建、改扩建学校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均应安排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全程参与,保证就近入学需要,符合教育教学要求。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国土局、环保局、发改局、城建局、财政局。

  7.强化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统筹城乡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创新发展。进一步提高中小学“三通两平台”应用水平。推动智慧校园建设。实施乡村学校、教学点质量提升支持计划和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计划,运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县级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体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经信局、财政局。

  8.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规范学校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划片招生、阳光招生等政策。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继续实施单校划片;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开展多校划片改革探索,改革方案必须按重大决策程序进行论证,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规范民办初中招生,加强计划管理,实行公办、民办初中同期招生、免试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进行招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物价局。

  9.保障校园和学生安全。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健全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创建平安校园,完善学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排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依法严厉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密切家校联系,及早发现、依法依规处置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综治办、公安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

  (三)统筹城乡教师队伍建设

  10.完善编制管理机制。按照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以县为主,动态调配”的要求,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小规模学校编制,适当增加寄宿制学校编制。探索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推进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教师职称评聘优先满足小规模学校需要。编外聘用教师实行人员总额管理,工资总额核定参照在编教师,实行同工同酬,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配足配齐师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委编办,县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11.深化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县委编办按编制标准适时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县人社局按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中小学岗位总量。县教育局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中小学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数,细化岗位结构比例,并报县委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行教师竞聘上岗制度,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重点组织骨干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县域内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交流轮岗到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并将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重要条件。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委编办,县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12.提升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树立优秀教师典型,多形式开展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构建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探索校长职级制改革,健全校长选聘制度和后备人才选拔机制,造就专家型校长队伍。规范新教师岗前培训,加强骨干教师培养,完善县、校两级联动的分岗分类分层培训体系。深化中小学名师工程,用好县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的300万元,加强中小学名师选拔培养培训。每两年培养推荐一批市级“优秀名师”和选拔一批县级“名师”。落实乡村校长助力工程、乡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加大对乡村学校校长、教师特别是小规模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快推进县教师进修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教研员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教研员制度,搭建县、校两级教研平台。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13.完善教师待保障机制。健全长效联动机制,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县政府设立中小学班主任绩效考核专项资金,在核定的资金总额内,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班主任,每人每月按幼儿园300元、小学400元、中学500元的标准,予以核发,考核优秀的班主任,适当提高标准,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每年对学校办学进行绩效评估,按学校评估等次核发教职工奖金,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制定管用政策,完善乡村教师补助办法,稳住山区教育人才,对山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由县乡(镇)共同奖励,让其收入不低于沿海地区水平。依法足额、全面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学校要根据教学、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特点实施分类考核,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进一步提高课时工作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在教育系统各类培养选拔中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实行岗位总量、等级、结构比例动态管理,全面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政策,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鼓励乡村教师安心从教。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切实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四)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14.推进学校德育一体化建设。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远大理想和崇高追求。系统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民主法治、生命安全、心理健康、行为规范、生态文明等方面教育。充分利用本地红色教育资源,传承弘扬红色文化。统筹规划建设地方课程,加强校本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的适应性。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增强创新实践能力。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文广体局、团县委、科协。

  15.加强体育和美育工作。统筹解决体育、美育师资不足问题,开齐上好体育、音乐、美术、书法等国家课程。创新课外体育活动载体,保证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范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实施中小学美育设施设备补缺提质工程,到2020年全县中小学美育教学条件达到配备要求。支持学校开发有特色的美育校本课程。建设体育、艺术类特色(传统)学校,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格局。加强乡土文化教育,深化闽南文化进校园等活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文广体局。

  16.提高乡村和薄弱学校教育质量。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管理,并纳入乡镇中心学校年度考核。通过送教、走教、推送数字化课程资源等方式,支持乡村小规模学校开足开好国家课程。用好每年10万元的专项经费,全面实施“十百千万”优质小学教育资源“孵化”工程和初中“壮腰”工程。要加大初中教育投入力度,着力补足初中办学条件缺口,缩小城乡、校际办学差异。鼓励优质初、高中一体化办学。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不低于50%的比例向城乡初中分配。进一步改进管理模式,促进城区学校“小片区管理”,扩大农村薄弱学校“委托管理”,办好九年一贯制学校。深化集团化办学,试行学区化管理,鼓励学校联盟组团建立发展共同体,实施教学开放制度;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的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广泛开展城乡学校对口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学校提升教学质量。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鼓励各地各校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探索实行弹性离校时间,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财政局。

  17.深化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改革考试评价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与全省同步实施新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促进城乡初中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完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每年对小学开展学生能力发展情况抽测,重点突出小学四年级及以上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的检测,其中选取部分年级、部分学科实行全县统一检测;每年对初中各学段的中考科目进行过程性质量监测。积极参加国家、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

  (五)精准关爱特殊群体

  18.完善随迁子女就学机制。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并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采取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或者实行积分制办法安排就读。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服务方式安排就读。学校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生活。落实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配套政策。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妇联。

  19.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按照省、市有关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教育的工作要求,落实县、乡镇(街道)和村居组织属地管理职责,推动家庭与监护人依法尽责,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留守儿童信息库。优先改善留守儿童的学习条件、寄宿条件和营养状况,不断完善家校联动、社区关怀和志愿服务等机制,加强心理健康、道德法治和公共安全教育,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民政局、教育局、检察院、妇联,团县委、关工委。

  20.重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加大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加快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强化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工作的指导管理,积极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完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普通初中联动机制,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津贴标准。补足配齐特殊教育教职工,加强特教师资培养培训。落实“一人一案”全纳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15年免费教育。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残联、卫计局、财政局、妇联。

  21.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在全面实施“两免一补”的基础上,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补助营养餐;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帮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

  四、组织保障

  22.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局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注重从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和作用,切实抓好学校德育和师生思想政治及意识形态工作。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对少先队、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团县委。

  23.强化行政推动。县政府要坚持属地原则,落实主体责任,研究制定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的实施方案,明确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探索实行县域义务教育投入、质量监测、均衡发展水平等公告制度。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编制、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资金投入、职称评定、教师编制、人才流动等方面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确保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县委编办,县国土局、城建局。

  24.保障财政投入。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给予依法优先保障,经费投入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落实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按要求提高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调整优化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从重点投硬件到软硬件并重转变,逐步加大学校内涵建设投入。要完善小规模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在小规模学校间合理统筹安排公用经费,实行账目单列、规范管理、合理统筹,确保足额用于小规模学校,不得滞留或挪用。严禁乡镇中心学校挤占小规模学校经费。凡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一律列为教育督导重点对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教育局。

  25.加强督导评估。按照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根据省市的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推动开展“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建设工作。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滞后的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委组织部,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其他成员单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