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一批县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知
华政办〔201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司〔2019〕109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漳政办发〔2018〕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司法局对县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现将确定取消的县本级证明事项7项予以公布。
对于确定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相关部门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事项取消后,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主动调查等办理方式,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不因证明事项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要最大程度利企便民,结合实际做好证明事项的清理精简工作,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
附件:华安县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