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以及省、市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要求,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修订);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七)《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3月修订);
(八)《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年10月印发);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方案适用于华安县管辖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与畜禽养殖小区。
四、划定类型
管辖范围划分为禁养区、适养区:
(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
(二)适养区。禁养区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畜禽适养区内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严格按规划和标准化规定进行畜禽养殖,全面实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规范化防疫,达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的目标。
五、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格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即:
1.华安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2.华安县沙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即:
贡鸭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即:
1.县城规划区及辖区内各个乡镇居民区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
2.工业园区、学校和医院等人口集中地区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
(四)主要河流水系及周边
辖区内九龙江北溪(华安段)干流两岸1000米、支流500米范围内,即浙溪、赤溪、温水溪、西公溪、仙溪、高墘溪、天宫溪、下樟溪、竹溪、潭口排洪渠、银塘排洪渠、红岩排洪渠、浦西排洪渠、玉兰排洪渠、碧溪排洪渠、永丰溪等流域两岸500米范围内。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本县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禁养区内无污染物排放养殖场(户),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规定的标准;适养区内养殖合规、有序开展,稳步推进畜禽养殖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畜禽养殖标准化、规范化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各乡镇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庄(社区)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综合管理内容,把禁养、适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三)落实“谁污染,谁治理”。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积极主动投资治理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加强执法检查,严控养殖污染反弹。
(四)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要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整改调整过程中,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防止简单“一律关停”。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划定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