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华政〔202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华安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华安县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华安县国有企业投资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凡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均纳入报告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应当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支部)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报告方式

 每月5日前,各出资企业将本级上月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以填报《华安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报告表》(附件),向企业主管单位和县财政局报告;特殊决策事项,随时报告;没有重大决策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报告表》须由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随报相应的会议纪要。

三、具体要求

 (一)严格遵守决策制度。凡属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都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各企业党委(支部)书记、董事长或主持全面工作的企业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决策基本程序规范操作,坚持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文件会签等形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支部)、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支部)、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及时予以追认。企业作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相关内容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二)强化报告责任意识。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专项报告制度,是推进企业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措施,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确定专人负责,确保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因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华安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报告表

         附件华安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报告表  企业名称:(加盖纪委(纪检组)公章):                   报告时间:年  月  日
“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相关情况 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主持人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提交议题部门 
决策形式(对应口内打/)口举手表决  口投票表决  口口头表决  口临时决定  口事后追认  口其他 
相应会议记录 
其他说明 
说明:1.“相应会议纪要”填写会议纪要编号,该会议纪要随表一并上报; 2.“其他说明”是指除本表所列栏目以外的应说明决策相关事项;3.若当月没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在相应栏中填写“无”并签名加盖公章上报;4.本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
填表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华安县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规范企业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人事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运转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四条 根据企业用工总量和工作需要,对企业招聘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用工实行计划审批制。

 第五条 除政策性安置、国有企业之间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企业管理人员外,企业招聘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设定条件,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企业向社会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计划。招聘人员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由企业提出用工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资管理部门汇总,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纪检、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招聘企业领导属公务回避范围内人员。

 第八条 企业新招聘人员,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对新招聘人员,应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依法确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及新招聘人员的用工管理、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及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企业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

(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站长、厂长)、副总经理(副站长、副厂长)、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三)设在国有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

 第十条 企业干部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依法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站长、厂长)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由国资管理部门征求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其中,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报县委批准。

 第十四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按照管理权限成立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要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五条 对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负责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报企业主部门审批后送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较强的子企业及专业技术较强的岗位,可以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实行聘用制,积极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财务、购销、投资、工程、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实行领导亲属回避制度。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施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特殊岗位需超过两届的,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领导人员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要重视和加强对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要利用一定时间,采取集中培训、短期轮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员工学习政策理论和业务技术知识,提高员工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进一步激发广大员工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九条 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条 对企业领导班子要突出考核评价其经营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向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激励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报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复后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

 第二十七条 对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自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三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职工代表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涉及改制、重组、破产、关闭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华安县国有企业投资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行为(以下简称投融资),促进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安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产业投资与股权投资等。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为保障投资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进行资金筹措或资金融通的行为,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

 第四条  各企业主管单位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审核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五条  企业是投融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投融资计划与项目应当服务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书。年度投资计划书内容应对主业项目与非主业项目两部分进行必要说明;企业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告书及决策程序性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部门汇总,经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县国资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在年度计划获得批准之后,企业应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组织编写月度、季度、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国资管理部门汇总。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八条  对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企业根据以下权限进行管理。

 (一)总投资2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策后,报主管单位审核同意,送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二)总投资20万元 (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审批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送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三)总投资绝对金额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研究批准,送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四)总投资绝对金额200万元 (含)以上由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批准,送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遵循“事前申报”的工作方式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重大投资项目核准手续时,应向主管单位、县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一)投资项目申报文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风险控制意见书;(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决议等。

 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求,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企业应认真推行项目投资前期工作规范化、流程化管理,重视项目投资前尽职调查、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明确工作程序、标准和责任分工,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企业对以下涉及投资项目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报告企业主管单位:(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二)重大担保合同的拟订、变更和终止;(三)重大亏损或无形损失等情形。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的融资活动应纳入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应充分考虑年度投资计划、偿债计划、财政拨付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分红、经营现金流入、流出等因素,合理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总融资规模、途径和资金用途;(二)年度偿债计划;(三)年度投资计划与资金来源;(四)资产负债率等。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中句前将下一年度融资计划和决策程序性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国资管理部门汇总。县国资管理部门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下达年度融资计划,并实行年度计划动态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完善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单位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跟踪监管。企业应按要求向企业主管单位报送融资情况(融资进度、使用、偿还、余额等)。

 第十七条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须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一)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擅自变更投资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二)产业投资与股权投资方面。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同类项目未进行风险分析,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三)风险管理方面。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评估、预警和应对;对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

 (四)处置、转让产权、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处置、转让产权、股权和资产;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处置、转让企业产权、股权和资产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