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工作意见
华政〔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保障我县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特别是水田的占补平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开源节流并举,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全力推进补充水田工作,确保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强化各乡(镇)政府补充耕地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完善考核机制。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旱地改造为水田任务和我县的工作实际,各乡(镇)要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以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旧村复垦等项目作为补充耕地主要来源,将补充耕地任务纳入年度计划,坚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补充耕地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有关县级土地开发(含旱改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1.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建立以乡(镇)、村为主导,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群众参与的补充耕地联动机制,对各个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摸底论证,提高效率,充分调动各方做好开发耕地工作的积极性。

 2.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旧村复垦为重点,适度实施土地开发,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3.严格管理,确保质量。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坚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4.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各乡(镇)要将补充耕地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耕地后备资源地块造册登记,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

 5.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乡(镇)每年应在本行政区范围内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科学选择地块,合理确定项目规模,积极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切实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含补充水田、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新农村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占优补优。对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占优补优的乡(镇),应以异地有偿调剂方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调配。

 6.适当提高项目资金标准。为充分调动各乡(镇)、村和广大群众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积极性,适当提高土地开发项目补助资金:(1)开发整理成水田补助5.5万元/亩,其中:成本2.5万元/亩(含青苗款);后期管护经费2万元/亩(乡镇0.4万元/亩、村委会0.4万元/亩、农户1.2万元/亩);县直主办部门工作经费1.0万元/亩。(2)开发整理成旱地补助4.0万元/亩,其中:成本1.8万元/亩(含青苗款);后期管护经费1.2万元/亩(乡镇0.3万元/亩、村委会0.3万元/亩、农户0.6万元/亩);县直主办部门工作经费1.0万元/亩。

 7.乡(镇)、村及县直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县级土地开发(含旱改水)项目立项及报备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乡(镇)、村负责项目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有新增耕地需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实报备),乡(镇)负责项目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有新增耕地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按省自然资源厅验收新增耕地面积及地类计算,拨付给县直主管部门及乡(镇)、村。

 8.县级土地开发(含旱改水、高标准农田建设)机构改革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分别承担此项工作,新增耕地的工作经费拨付给县直主办部门。

 9.小面积补充耕地实行以奖代补。目前补充水田的后备资源越来越少,适宜开发的地块分散且面积小,为确保完成补充水田任务,发动广大农户积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并简化相关手续。农户根据设计实施方案自行开发整理成水田的,面积在2-5亩,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的,实行以奖代补,奖励农户2.5万元/亩(含青苗款),由乡(镇)、村直接拨付给农户;后期管护经费1.2万元/亩,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有关旧村复垦工作

 1.抓好项目申报工作。各乡(镇)、村要挖掘潜力、积极申报,新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复垦成水田的应占项目规模50%以上,每个项目规模控制在30亩以下,也可以村为单位申报。

 2.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各乡(镇)要挖掘潜力,必须将农民建新房后和地灾点搬迁后的旧宅基地纳入复垦范围。

 3.做好项目权籍管理。每个项目要逐宗地块落实清楚权籍材料,并按项目建表立档;在项目结算前应将土地使用证全部收回,已结算项目尚未收回的要限期收回。

 4.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复垦完成比例必须达到85%以上。

 5.从2020年起经省自然资源厅核准项目提高所在乡(镇)、村的复垦成本费用:(1)复垦成旱地18.0万元/亩,其中后期管护费1万元/亩(村委会0.4万元/亩、农户0.6万元/亩)及县直相关部门工作经费1.0万元/亩;(2)复垦成水田24.0万元/亩,其中后期管护费5.0万元/亩(乡镇1.8万元/亩、村委会2.0万元/亩、农户1.2万元/亩)及县直相关部门工作经费1.0万元/亩。

 6.取消《华安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旧村复垦项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华政〔2015〕8号文),经省自然资源厅竣工验收通过未结算的项目,按原标准旱地16万元/亩, 水田22万元/亩执行。同时,从2020年起经省自然资源厅核准的新申报旧村复垦项目,取消贫困村及富美乡村的优惠政策(2017年6月7日专题会议纪要)。 

 7.旧村复垦项目工作经费:旧村复垦项目工作经费1万元/亩,其中:自然资源局0.8万元/亩、农业农村局0.2万元/亩。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应专项用于挂钩指标交易和实施复垦项目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评审费、劳务费、组织检查验收等。

 8.县财政局的相关支出必须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6〕317号)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

 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后,列入耕地保护,所有数据进入监测系统,接受卫星遥感监测。为防止耕地非农化或抛荒,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 、村委会及农户共同负责,期限至少三年;项目新增耕地必须种植粮食农作物,并加强田间管理,实行补助制度,后期管护费按4:3:3比例分三年核拨。乡(镇)、村委会应将后期管护费据实发放到农户,若出现抛荒或耕地非农化的行为,将核减当年补助资金,乡(镇)、村委会应负责整改到位。

(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等别工作

 乡(镇)既要完成补充耕地数量,也要提高耕地质量。新增耕地要加强土壤改良,提高植物生长所需营养元素;重点做好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客土回填及增施有机肥或农家肥等工作,确保新增耕地的质量等别旱地至少达到10等、水田至少达到8等。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4 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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