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华政办〔2020〕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华安县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资源,进一步创新生态资源保障机制,设立华安县生态修复资金,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服务生态华安建设,促进人文与自然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  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高检发〔2018〕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办〔2015〕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修复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严格审批资金的使用程序,强化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加强对全县生态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华安县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检察院检察长、县法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县检察院、法院、财政局、林业局、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生态资金办),挂靠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生态修复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监管,依托华安县财政局预算外专户(账号:35001667907050000793,户名:华安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漳州华安支行),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环境修复、生态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项目建设、鼓励发展生态经济等。实行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年度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情况;讨论生态修复管理使用年度报告;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部署安排下阶段的生态修复工作。

第六条  任何使用生态修复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生态修复资金。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资金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生态修复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县财政拨付专款;

(二)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对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没款、罚金的财政回拨款的10%;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政府其他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公益性投入;

(四)生态环境案件的被告人、致害人自愿缴纳的生态补偿金或修复款项;

(五)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六)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捐款和支持的生态修复款项;

(七)其他资金来源。

第八条  生态修复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包括:

(一)生态资源遭受破坏后,致害人无力赔偿或者一时无法确定致害人,若不及时支付又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进行的补助性支出。

(二)生态公益诉讼中原告方所需负担的相关诉讼、鉴定等费用。

(三)生态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所需负担的修复费用。

(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投入。

(五)聘请专家开展检测或侦查支出等相关费用。

(六)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有关生态修复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九条  生态修复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生态修复资金属于应急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用于与生态环境修复有关的项目及案件,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二)应急使用原则。支付每个案件或项目的生态修复资金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需超过5万元,应向生态资金办提出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领导小组批准,从严掌握。

(三)遵循生态规律原则。生态修复应遵循生态规律,资金主要用于有利于生态修复的项目及开展生态恢复而支出的费用,不用于赔偿因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辅助补偿原则。对无法通过诉讼或采取相关措施后仍无法获得修复资金又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项目或案件,可以申请使用生态修复资金;对于能够通过诉讼或采取相关措施后致害方能够自行生态修复的,不得申请生态修复资金。

第十条  生态修复资金使用的申请对象主要为本办法规定的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生态公益诉讼的原告。

第十一条  生态修复资金申请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生态修复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生态修复项目,项目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生态修复资金使用申请时,需要经检察机关和生态资金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三)提起生态公益诉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评估鉴定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生态资源修复性支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生态资源修复方案、预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申请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支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宣传教育内容、方案、预算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生态修复资金的审批

(一)项目的申报,项目申请单位或者个人需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生态资金办提出生态修复资金拨付申请,申请金额5万元以内的,由生态资金办调查核实后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申请资金超过5万元的,呈报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由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拨付生态修复资金,对于拨付资金5万元以内的,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对于拨付资金5万元以上(含)的,按生态修复方案进度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达70%时停止拨付,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三)项目的验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生态修复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生态资金办申报,生态资金办将会同县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华安县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华安县生态修复资金申请表

日    期:                     编   号:                          

申请单位 
申请项目 
 申请资金 
   主要理由    
生态资金办意      见 
领导小组组长意      见 

附件2         

华安县生态修复资金申请表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

日    期:                  编   号:                          

申请单位 
申请项目 
申请资金 
   主要理由    
检察机关意    见 
生态资金办意      见 
领导小组组长意      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