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通知
华政办〔202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5年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县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持续巩固城市精细化管理成果,做到审批高效、收费足额、监管有力、施工有序、修复统一、质量达标,全面提升我县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城市道路完整通畅和市容环境整洁,不断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优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

华安县城市规划区

(二)责任分工

1.县城管局作为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和修复工作,查处非法挖掘城市道路行为。要严格按照标准征收挖掘修复费用,及时组织挖掘修复工作,确保修复质量。

2.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出具规划意见。

3.县住建局作为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信息。

4.县财政局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资金的保障工作。

5.县交通运输局、华安生态环境局、发改局、交警大队、通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市道路挖掘相关管理工作。

(三)踏勘制度

建设单位在向县城管局申报之后,县城管局要立即开展踏勘工作,联合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警大队、通管办、水务有限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采取物探、测量等必要方式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路面结构,科学制定挖掘线路,确定挖掘面积。

(四)收费标准

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5年版)的通知》,按照标准依法征收挖掘修复费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按照《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部分收费根据道路使用年限按照收费基价2~6倍计费。

(五)监督管理

1.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新装、扩容等服务的燃气、供排水接入工程、10千伏及以下各类用电报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除外)涉及电力工程等占道掘路审批按照我县工改办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施行。

2.县城管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1-2个挖掘修复的定点服务单位,监管修复过程,竣工后进行监督验收。

3.交通、水务、电力、燃气、通讯(通信)等市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

4.县城管局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私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工作与群众出行和城市形象直接相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上下一心、各方联动,自觉抓好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压实责任,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主体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

(三)长效管理。建立完善诚信制度,设置道路挖掘修复施工单位红黑榜,确保我县占破道管理有章可循,实现常态长效管理。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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