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华政办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整治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增强绿色发展新优势,根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闽水办〔2021〕9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21〕54号)等要求,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允许正常运营的水电站要持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逐个水电站落实处置措施,上报市级初审后,转报省级联合会审确定,并按省级会审确定意见落实水电站整治。

(二)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依法依规整治,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生态破坏和社会风险。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格完善建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健全监管体系,管住管好存量,严控新建项目。

(四)明确责任、增强合力。县政府统筹组织,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职能分工,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合力整治。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核查评估

按照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的要求,由县水利局负责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或水库枢纽、引调水、河道治理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咨询甲级资信的第三方机构作为综合评估单位,重点核查水电站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履行了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用地、用林、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等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大坝安全、生态环境破坏、防洪减灾危害等方面问题。在核查基础上,根据退出、整改、完善三类,逐个电站提出核查评估意见和处置措施,最后以县域为单位编制《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核查评估报告》。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配合第三方机构对本县区域内已建的水电站进行全面梳理核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核查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职能对口原则,县发改局、水利局、工信局负责项目立项,华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县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县林业局负责林地手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手续,其他涉及的审批手续按职能分工由对口部门分别负责,逐站审核,并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工作。最终形成核查评估意见以县政府名义于2022年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组织审核,报经省直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后,县政府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具体落实整治,并建立水电站处置台账。

(二)分类整治落实

综合评估单位根据会审意见编制我县“一站一策”工作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和整治任务,报漳州市政府批准后,县直各部门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监督落实,并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发改、水利、林业、工信及有关乡镇对水电站“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并建立台账。水电站业主要按照实施整治方案严格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一座、销号一座。

水电站业主是水电站“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漳州市政府同意的“一站一策”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整改,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按照实施整治方案的要求,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复核验收,形成最终验收结论,于2022年10月底前向县政府提出办理验收销号。

1.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应当列入退出类。

(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2)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3)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且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

(4)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列入退出类的水电站,原则上应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其中:

①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以限期在2025年10月底前退出。确需保留的,应当经科学评估后根据生态功能影响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是否可以调整保护区功能分区,可以调整的,应当在2022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水电站所在区域调整出核心区或缓冲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5年10月底前退出。

②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的水电站,经地方政府核实评估,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电站,依法依规按程序论证调整水电站所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  

③列入退出类的其他水电站,应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

退出类水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水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应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水电站,可以列入完善类。

(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结论;

(2)依法依规履行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

(3)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

(4)满足生态下泄流量要求;

(5)经论证对环境影响轻微、符合大坝安全、防洪减灾要求。

3.未列入退出类、完善类的水电站,列入整改类。

(1)建设运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全的水电站,由对口职能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并指导水电站业主完善有关审批手续,限期完成。

(2)对不满足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应主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监控设施同步接入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考核系统。不按规定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成后不使用,或者下泄流量不满足要求等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水电站,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发电,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处罚。

(3)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应限期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增殖放流、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

整改类水电站需根据综合评估机构编制的“一站一策”工作方案中的整改对策和具体措施,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列入退出类。

(三)严禁新扩改建

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禁止增加装机容量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防止以技术改造名义扩建水电站,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对具有重要发电功能的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因整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相关技术指导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并按程序上报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我县水电站点多面广,清理整治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推进工作涉及因素较多,情况复杂。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起到综合协调、引导组织的作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水利局,负责周密部署安排,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杨明火兼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落实本辖区本部门清理整治主体责任,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到位,“一站一策”抓实抓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工作安排,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业主负责、行业指导、部门配合、政府监督”的方式扎实推进,切实认真履行各自职能。

1.县水利局负责牵头推进清理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督促5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负责列入退出类水电站拆除后的取水许可证注销。

2.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督促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并指导配合华电、县供电公司办理水电站电网解列手续及电站用户注销工作。

3.华安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并指导督促落实水电站分类整治环保要求,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负责列入退出类水电站拆除后消除环境影响的核定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及电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相关资金筹措工作。

6.县审计局负责审核水电站清理整治有关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查并出具意见,指导办理用地手续及相关工作。

8.县林业局负责指导林地手续及相关工作。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水电站拆除后的工商登记注销。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对存在水生生态环境破坏的水电站增殖放流、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并督促指导整改。

11.各乡镇应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积极主动协调对接辖区内各水电站,并督促水电站做好退出、整改、完善等分类整治工作,配合业主及第三方机构做好福建省小水电清理整治系统内业录入工作。

12.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职责业务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强化指导监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到位。

(二)依法实施整治

各部门要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认真执行《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查处不依法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行为,运用法治手段切实解决水电站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法组织开展已建水电站核查评估,完善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退出机制,依法停用并组织拆除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统筹考虑水电站清理整治涉及的各方利益,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落实相关政策

根据省发改委、水利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下泄流量考核管理,对未按要求落实生态下泄流量的,依据《办法》采取扣减上网电费等措施;对被省或市通报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的水电站,由县水利局、华安生态环境局函告县工信局,由县工信局负责落实暂缓结算电费;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的水电站,若一年内再次被通报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由华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函告县工信局给予解除并网;对列入退出类水电站,电网企业按省直有关部门审定的退出电站清单和时限,实施接网解列,不再与其结算电费;各乡镇要加强清理整治“窗口期”指导,对涉及水电站的资产、股权,不提倡转让、拍卖。

(四)健全考核机制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要求,我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将纳入党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河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移交县“两办”督查室、县效能办挂牌督办;建立约束机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移送县纪检部门,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责问效;健全长效管理,各乡镇要加强辖区内整改类、完善类水电站核查评估,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持续滚动开展清理整治,推进水电绿色发展,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清理整治工作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综合统筹协调,切实推进我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落实,经研究,决定成立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黄英龙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陈丽玲  县政府办主任

      杨明火  县水利局局长

      李跃辉  华安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宝茹  县工信局局长

      郑志尧  县发改局局长

      邹宗泽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陈  城  县财政局局长

      邹景腾  县林业局局长

      李少峰  县城管局局长

      陈坤晖  县审计局局长     

      李剑平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丰桦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勇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郑志超  丰山镇镇长

      詹敏超  沙建镇镇长

      林炎生  新圩镇镇长

      蒋敏学  华丰镇镇长

      吴巧玲  仙都镇镇长

      卓  著  湖林乡乡长

      黄涌强  高车乡乡长

      苏燕琼  高安镇镇长

      林庆章  马坑乡乡长

      杨梅素  华安水电厂副厂长

      陈朝晖  县供电公司经理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杨明火  县水利局局长(兼)

副主任:李跃辉  华安生态环境局局长(兼)

    杨宝茹  县工信局局长(兼)

    郑志尧  县发改局局长(兼)

    邹宗泽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

成 员:李志文  县水利局副局长

    廖  静  华安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李振民  县工信局四级主任科员

    方江河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

    刘松海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林华军  县财政局副局长

    郑飞鹏  县林业局副局长

    游智勇 县城管局三级主任科员

    李玉火  县审计局副局长    

    赵继松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辽源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宋科文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曾  斌  丰山镇副镇长

    柳元熙  沙建镇副镇长

    许世伟  新圩镇副镇长

    林超鹏  华丰镇副镇长

    李忠强  仙都镇副镇长

    曾鼎煌  湖林乡四级主任科员

    方敏盛  高车乡副乡长

    林金枝  高安镇副镇长

    陈银火  马坑乡统委、副乡长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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