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华政规〔2022〕14号

为加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决定把我县全域列为禁猎区,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现将华安县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禁猎区域为华安县辖区范围。禁猎期为全年禁止狩猎。禁猎期、禁猎区内禁止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土枪、地枪、气枪、排铳、弹弓、弓弩、毒药、麻醉药、炸药、铁夹、地弓、吊杠、电捕、猎套、网具、电子诱捕装置、粘网(又名捕鸟网)、铁笼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病监测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福建省重点和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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